单位投资人变更,能否要求员工重签劳动合同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0-12-15 | 53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们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严重。两个月前,公司原有的六名投资人中有四人退股,另外吸收三人为股东,已在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近日,公司以已变更投资人和投资、原定工资标准不合理为由,强行降低工资标准与我们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投资人的变更不等于新公司的诞生。《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虽然公司的股份即投资人可以变更,但投资人与公司是独立的,两者不能等同,投资人的变更并不影响原有公司存在,也不能改变原有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及其应当承担的义务。

另一方面,投资人的变更不等于公司此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作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非经与你们协商一致,并履行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者解除。

再一方面,如果公司固执己见,则由于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来源《工友》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