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签了劳动合同还可主张双薪吗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0-08-18 | 48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被某公司录用后的6个月内,一直没签订劳动合同,近日,公司通知我说要签书面劳动合同。我同意补签,同时要求公司依照未按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须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给我补发6个月工资。而公司认为,此前已按照口头约定按月足额向我支付了工资,且现已决定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因而拒绝了我的要求。请问,补签了劳动合同后就不得再主张双薪吗?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据此,补签劳动合同支付2倍工资是用人单位应并列承担的责任。公司虽然在你上班6个月后决定与你补签合同,但并不能改变没按期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因此应承担向你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责任。至于计算方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因此,公司按规定应向你补发5个月的工资,而不是你所主张的6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