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工伤,离职时能否累计索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0-08-14 | 6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年前,我遭遇工伤,被鉴定为10级伤残。谁知一年后,我在同一家公司又遭遇工伤,被鉴定为8级伤残。近日,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分别按10级伤残和8级伤残,以相加的方式累计向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条已经指出:“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正因为你的10级伤残和8级伤残工伤,均发生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此,公司可以只按照你最高级别的8级伤残向你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重复计算。